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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6********,畲族,文盲,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兰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连江县公安局安凯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兰某某居住的连江县**乡**村其房间内查获3支枪支、子弹31发(其中大子弹一发)、大型钢珠9颗、中性钢珠16颗、小型钢珠27颗。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3支疑似枪支中有2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4、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祥

检察官助理:冯小娟

                               2020年8月 19 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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