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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89********,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某于2013年夏天,在南丹县**镇**路口一家卖钢管的店面购买了一根钢管,在南丹县农贸市场一地摊购买了火药枪击发配件及黑火药、钢珠等材料,回家后使用购买的材料组装了一支火药枪用于日常打鸟。2020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持该支火药枪路过**镇**村**厂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兰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静

检察官助理:刘倩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南丹县**镇**村**屯。联系电话:1347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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