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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某某**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隆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与受害人赵**在隆某某晨光**号房间内产生语言冲突,后发生打架事件,在打斗过程中兰某某手持水果刀将赵某某划伤,后经隆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系重伤二级。被告人兰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经过、聊天记录、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隆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耀坤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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