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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下午,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全某甲在遂宁市山区****一期*单元*楼*号其家中,两次分别容留孙某某、吴某某、陶某某(在逃)及全某乙吸食毒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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