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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甲、全某乙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全某甲,绰号“老黑”,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住玉林市兴业县**镇**村**队**号。

被告人全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住玉林市兴业县**镇**村**队**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住玉林市**路**号。

上述被告人全某甲、全某丙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2020年11月25日和28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2日由武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5日被告人晏某某于由武某某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甲、全某丙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全某甲、全某丙驾驶一辆桂K****7小货车到武某某思灵镇河龙村S511道路旁边盗窃广西**电力公司电缆胶包铝线。后拉到玉林市**路城西**城被告人晏某某开的废旧回收公司卖给被告人晏某某,被告人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被告人全某甲、全某丙卖得款后分赃挥霍。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窃的电缆胶包铝线价值35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甲、全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全某甲、全某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喜平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全某甲、全某丙现押于武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玉林市**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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