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乡**村**屯**组,捕前暂住张店区**街“鲁亮”旅馆。2018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9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全某某涉嫌盗窃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全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街暴雪网吧,窃取孟某某灰色iphone8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43元。
2.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全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区医院后门平安快餐店,窃取张某某黑色iphone8手机一部。
3.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全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齐赛科技二楼,窃取安某某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上网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孟某某、安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等;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材料、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全某某现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