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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党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镇**村**号。2018年7月21日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28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党某多次在本市清溪镇实施盗窃,具体犯罪经过如下:

(一)2019年11月21日4时55分,被告人党某窜到本市清溪镇铁松路178号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存放在该处的一批钢管接头和拾字扣(自报价1050元)盗走。得手后,党某即逃离现场,后将盗窃财物变卖得赃款120元。

(二)2019年12月1日4时49分,被告人党某窜到本市清溪镇铁松路178号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存放在该处的一批钢管接头和拾字扣(自报价1200元)盗走。得手后,党某即逃离现场,后将盗窃财物变卖得赃款97元。

(三)2019年12月3日5时35分,被告人党某窜到东莞市清溪镇大利禄树村24号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存放在该处的一辆斗车(经鉴定价值214元)盗走。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查获。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黄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党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党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党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茜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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