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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甲失火案)(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党某甲,男性,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81938********,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取保候审;经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甲涉嫌失火罪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党某甲在自家农田(富县张村驿镇党家河行政村四家岔组)焚烧地畔杂草时,点燃的杂草被风吹到周边灌木、杂草上引发山火。党某甲用靶子打火过程中胳膊被火烧伤后晕倒在农田地里,火势蔓延到四家岔组对面山上的国有林地,造成森林火灾。2020年5月2日17时50分,现场明火被村民和林场人员扑灭。

经聘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火灾现场位于桥北国有林管理局张村驿国有生态林场77林班内的15、16小班和99林班内的2、3小班,为有林地;过火面积为9.71公顷(145.65亩),造成受灾面积为1.86公顷(27.9亩),需森林植被恢复费44.64万元,林木补偿费4.185万元,该次森林火灾共计造成经济损失48.8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甲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9.71公顷(145.65亩),其中受灾面积为1.86公顷(27.9亩),需森林植被恢复费44.64万元,林木补偿费4.185万元,共计48.82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党某甲犯失火罪时已满八十二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党某甲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党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党某甲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宏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党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富县**镇**村**号,电话:1399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四页(不含卷内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黄色液体打火机一个;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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