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党某某、明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艾某甲,男, 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镇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镇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党某某,男, 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镇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明某某,男, 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镇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张欣张某某党某某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艾某甲因之前与蔡某某李某某在QQ聊天工具上发生过争吵,便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明某某党某某镇安县第二中学蔡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李某某麻烦。当被害人蔡某某马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经过第二中学门诊门口时被艾某甲张某某明某某党某某拦住,被告人艾某甲、张某某明某某党某某对被害人马某某蔡某某实施殴打。经陕西省镇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鉴定人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刘某丙艾某乙徐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甲张某某明某某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张某某党某某明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甲张某某党某某明某某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均属主犯。被告人艾某甲张某某党某某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