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 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196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原系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委员会书记、分局局长,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社**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杭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储某某在担任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党委书记、杭州市淳安县委常委、淳安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刘某某、申某某等8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55.0623万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具体如下:
(一)2006年下半年至2009年,被告人储某某在担任桐庐县江南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江南镇工程承揽和土地出让转让过程中为浙江金鑫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浙江银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共计收受刘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其中:
1、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储某某在桐庐迪欧咖啡店里收受刘某某贤所送的现金10万元。
2、2010年,被告人储某某于与金某某约定以投资的名义每年收受刘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至2019年案发,被告人储某某共计收受90万元。
(二)2010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储某某利用担任桐庐县江南镇党委书记、淳安县公安局局长、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等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原执行总裁申某某及申某某公司员工涉及的刑事案件查办过程中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说情,为申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申某某所送的好处费共计379.2623万元。其中:
1、2010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储某某在申某某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不需要进行利息较高的民间借贷的情况下,以月息2%的利率向申某某出借340万元,再以借为名收取所谓的利息共计408万元,扣除申某某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率,实际收受好处费274.176万元。
2、2013年1月,被告人储某某的妻子俞某某在澳门旅游时收受申某某所送的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2.4259万元),储某某事后得知此事并未反对,亦无退出款项。
3、2016年,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借壳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储某某经与申某某事先约定,通过妻子俞某某与申某某签订《股票代持协议》,储某某以每股16.43元的价格向申某某购买182592股上述股票,实际出资300万元。经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6年12月30日当日上述股票市场价值402.6604万元。被告人储某某通过受让公司内部低价股票的方式收受申某某所送的好处费102.6604万元。
(三)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储某某在担任桐庐县江南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浙江永诚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承接江南镇有关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程某某所送的现金10万元。
(四)2006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储某某在担任桐庐县江南镇党委书记、淳安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桐庐佳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承接美丽乡村绿化工程以及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绿化工程提供帮助。2013年,李某某在为储某某的唐某某别墅承揽绿化工程后,储某某未予支付绿化工程款余款30万元,将该款项变相予以收受。直至2018年4月桐庐县江南镇系列腐败案案发,储某某为避免被调查,遂支付李某某尾款30万元。
(五)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储某某在担任淳安县委常委、淳安县公安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淳安千岛湖精密弹簧有限公司通过新造厂房消防审批事项提供帮助、以及为上述公司在涉税案件中打招呼,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所送好处费6.8万元。
(六)2012至2019年,被告人储某某在担任淳安县公安局局长、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浙江祥达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罗某某运输车队汽车违法加油、违章处理、人事调动等事宜上提供帮助,以投资30万元为名每月收受罗某某好处费1万元,至案发共计收受好处人民币84万元。
(七)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储某某在担任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在明知董某某在其管辖区域经营市政工程、开设娱乐场所,受辖区公安机关管理检查,送好处费系有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先后于2015年上半年及2017年下半年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菜园子饭店、华丰土菜馆收受董某某所送现金各20万元,共计40万元。
(八)2015年7月至2017年底,被告人储某某在担任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收受赖某某所送的好处共计人民币305万元。其中:
1、2015年,被告人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快递业务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罚等事项上为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赖某某提供帮助,以借为名收受赖某某给与的好处费300万元。
2、2017年年底,被告人储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的便利条件,为赖某某亲属涉及的刑事案件向其他工作人员说情,收受赖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2019年11月14日,杭州市监察委员会对储某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职务任免文件、工作履历、收入证明、记账凭证、领付款凭证、银行借款合同、机动车销售发票、房屋转让合同、付款凭证,小企业借款合同、股票转让协议书、股票受让合作协议书、股票代持协议,出入境记录查询、卷宗复印件、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港元兑人民币中间价汇率、价格认定结论书、城郊派出所绿化改造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协议、景观工程的协议、杭州中沙快递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杭州中沙快递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市邮政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扣押物品清单、房屋查封情况、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俞某某、刘某某、申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罗某某、董某某、赖某某、叶某某、邓某甲、陈某甲、孔某某、陈某乙、何某某、方某某、蒋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徐某某、季某某、陆某乙、芦某某、顾某某、余某某、单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夷
吕丹丹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储某某现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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