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镇**村**组。2009年5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岳西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储某某(微信昵称:艾特我,微信号:wy********;微信昵称:我,微信号:w****)和被告人王某某(微信号:妞妞,微信号:wxid_********)在“开开心心”、“新进群”微信群中邀集人员进群,提供赌博平台“安庆大湖麻将”软件,在该软件中建立“亲友圈”,购买“房卡”并邀请微信群成员进入“亲友圈”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牌结束后,麻将软件会自动生成参与者打麻将输赢情况的战绩图,参与者将输赢的截图发送至微信群中或储某某、王某某的微信中,按照输赢的分值发红包,1分1元钱,另每局每一位参与者都要支付1元房费给群主,即每局群主能收取4元房费(输家根据输的金额加上一元房费后发到微信群内,后期主要发到群主管理的微信中,群主领取后扣除每局房费4元,再按照截图的积分换算的金额,发给赢家),被告人储某某、王某某同时处理群内因参与者输钱不开、逃包、乱领取群内红包等情况。
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储某某、王某某微信号收取的赌资流水达294370元,非法获利10310元。另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储某某单独参与经营微信赌博群涉案赌资达47789元,非法获利2601元。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储某某主动退回赃款12000元。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储某某、王某某接传唤至岳西县公安局办案工作区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手机两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等36人的证言;
4.被告人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软件组织人员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某经营赌博群资金流水达342159元,属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储某某与王某某共同经营赌博群,赌资流水达2943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二人系共同犯罪,其中储某某系主犯,王某某系从犯。被告人储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储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至2万元,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同权
检察官助理:刘晶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2.作案用手机两部;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8.《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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