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483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2019年12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1个月,现被关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1个月,现被关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储某某、吴某某尚有以下犯罪事实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某按照上家的指示招募人员运送毒品,后招募到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一审已判决)。2019年5月6日,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与以人体藏毒的方式将毒品海洛因从缅甸带入国内的王某某(一审已判决)汇合,一同驾车前往深圳市交易毒品,到达龙岗区**街道后,因交易方式变化未能进行交易,被告人储某某、吴某某等四人又驾车前往湖北省随州市,在路上王某某将毒品从体内排出并携带。王某某等人又联系毒品买家在湖南省衡阳市交易,但也未交易成功。后因毒品如何处理产生分歧,被告人储某某、吴某某与王某某、林某某分开,王某某、林某某携带毒品按照上家的指示前往深圳市龙岗区与胡某某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王某某、林某某被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缴获毒品346.45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346.45克、毒资、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储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云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储某某、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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