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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诈骗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7********,汉族,大专文化,新余市**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新余市渝水区**路**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1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从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9月7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傅某某系新余市**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并且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1、2016年9月,傅某某明知新余市**开发有限公司不符合本市《2016年“菜篮子’’奖补资金项目实施细则》中关于蔬菜直销店奖补条件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店面租赁合同、伪造营业执照等方式,虚构其经营蔬菜直销店(北湖星城店、丰源南路店、中山路店、绿江南小区店、玉紫北路店、威尼斯小区店、天工西大道店、团结西路店)的数量、规模,骗取2016年度本市政府蔬菜直销店奖补资金人民币6万元。

2、2017年8月,傅某某在明知新余市**开发有限公司不符合本市《2017年蔬菜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奖补实施细则》中关于蔬菜直销店奖补条件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店面租赁合同、伪造营业执照等方式,虚构其经营的蔬菜直销店(北湖星城店、丰源南路店、中山路店、绿江南小区店、玉紫北路店、威尼斯小区店、天工西大道店、团结西路店)的数量、规模,骗取2017年度本市政府蔬菜直销店奖补资金人民币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新余市**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本市蔬菜奖补材料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温某某、张晓华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本市政府蔬菜专项奖励补贴共计人民币14.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忠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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