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傅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合浦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傅某甲因其父亲傅某乙经常骂他无用而怀恨在心并欲置其父亲于死地,2019年8月7日0时许,被害人傅某乙在广西合浦县**镇**社区居委*街**号其家中房间睡熟时,犯罪嫌疑人傅某甲持刀进入房间对傅某乙的要害部位狠捅一刀,傅某乙被捅后求饶犯罪嫌疑人傅某甲送其到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傅某甲断然拒绝。后傅某乙被亲属送到广西合浦县常乐镇卫生院抢救,但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刀具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证明、医疗病历等书证;
3.证人秦某某、傅某丙、李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立新
2019年11月8日
1.被告人傅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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