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65********,汉族,半文盲,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户籍地、现住地均为山东省海阳市**村街道**村**号。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人倪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25日期间,先后5次在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医院南门停车场、烟台日报社大楼附近、老向阳派出所附近、振华国际商场附近等地,采用破坏车锁后顺手牵羊等方式盗窃自行车共计5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1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医院南门停车场附近,用砖头砸开车锁后盗窃被害人崔某乙美利达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2.2019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烟台日报社大楼过道附近,用锯条锯开车锁后盗窃被害人邹某某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620元。
3.2019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烟台毓璜顶医院南门停车场附近,用锯条锯开车锁后盗窃被害人初晨阳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10元。
4.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老向阳街派出所附近,盗窃被害人崔某甲未上锁爱赛克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元。
5.2019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广场附近,用锯条锯开车锁后盗窃被害人张军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经芝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崔某乙、邹某某、初晨阳、崔某甲、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礼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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