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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0********,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出生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户籍所在地枣庄市山亭区**路**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路***北****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陈某(已起诉)利用其在赣州******医院输血科负责保管医用耗材的职务便利,多次盗走医院的医用耗材ABO、RHD血型定型检测卡(单克隆抗体)、抗人球蛋白检测卡(交叉配血)、抗人球蛋白检测卡(不规则抗体筛查),然后低价对外出售并通过快递寄送方式发货。

2018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倪某某明知陈某出售的检测卡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仍然收购了698盒(价格为人民币286500元),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陈某货款人民币69920元。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倪某某经赣江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倪某某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倪某某家人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28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朱某英、蒋某超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报案及陈述,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陈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倪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发生

2019年10月29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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