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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国文等7人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倪国文,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号,现住浙江省********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镇**村第*组***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镇****路**号,现住浙江省**市**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密,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5********,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县**镇**居委会*****号,现住浙江省**市**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宇,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8********,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号,现住重庆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奎,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3********,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现住重重庆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文,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4********,土家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乡**村***组**号**号,现住重庆市*********县**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国文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蒋宇、杨奎、姚文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密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分别为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倪国文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及“旺旺”、“卷毛”(均身份不明)等人在浙江省龙港市、苍南县、福建省福鼎市等地多次针对运送柴油的“运油车”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并以敲诈勒索所得维持团伙成员的生活、娱乐等支出,逐步形成以倪国文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期间,被告人倪国文还纠集被告人李密、蒋宇、杨奎、姚文等人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敲诈勒索

1、2019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倪国文伙同他人多次在浙江省龙港市****与****的交叉路口,拦截被害人林某某护送的柴油运油车,并以林某某运送的系走私油,不给钱就打电话报警等手段威胁林某某,共向林某某强行索取人民币6000元(币种下同)。

2、2019年7月的一天早晨6、7时许,被告人倪国文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及“旺旺”、“卷毛”等人在浙江省龙港市*****对面,拦截一辆运送柴油的运油车,其等人以不给钱不让车子离开以及打电话报警等手段威胁,向运油车老板强行索取3000元。

3、2019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倪国文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及“旺旺”等人驾车赶至浙江省苍南县**镇拦截一辆由被害人朱某某护送的柴油运油车,朱某某赶至现场后,被告人倪国文等人以不给钱就打电话报警等手段威胁朱某某,向朱某某强行索取1500元。后被告人倪国文多次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赶至该地点,以相同的理由向朱某某强行索要钱财。被告人倪国文等人共向朱某某索取5000元。

4、2019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倪国文纠集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及“旺旺”、“卷毛”等人驾车至浙江省龙港市****,林某某、林某甲等人正在该码头装卸柴油,被告人倪国文等人以不给钱就打电话报警等手段威胁林某某等人,向林某某强行索取1500元。

5、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倪国文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及“旺旺”、“卷毛”等人在浙江省龙港市世纪大道与时代大道的交叉路口,拦截下一辆由“小雨” (身份不明)、林某某等人护送的柴油运油车,被告人倪国文等人以不给钱就打电话报警等手段威胁“小雨” 、林某某,向“小雨”、林某某强行索取1000元。

6、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倪国文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及“旺旺”驾车在福鼎市**镇*****拦截被害人俞某某运送柴油的运油车,其等人以俞某某购买的柴油系不正规柴油为由向俞某某强行索要10000元,遭俞某某拒绝后,被告人倪国文联系被告人李密、蒋宇、杨奎、姚文等人携带砍刀到场帮忙,李密、蒋宇、杨奎、姚文等人驾车到达现场后,将车辆停在倪国文等人的车辆旁边“壮声势”,但未取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口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明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邓某某、俞某乙、俞某丙、林某甲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林某某、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倪国文、刘某某、李某某、李密、蒋宇、杨奎、姚文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

二、聚众斗殴

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倪国文、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福鼎市*****强行索要被害人俞某某10000元未果后,倪国文电话纠集被告人李密、蒋宇、杨奎、姚文等人携带砍刀到场帮忙,在场的刘某某、李某某未表示不同意见。12日早上6时许,被害人俞某某见被告人的车辆还未离开,便与被害人俞某甲等人一起持钢筋、甩棍对被告人倪国文等人进行驱赶,其间,被告人李密、蒋宇、杨奎、姚文四人持砍刀反追砍俞某某、俞某甲等人,并砍伤俞某甲,被告人倪国文、刘某某、李某某等人驾车在现场等候,事后一同逃离。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俞某甲左背部、右前臂、右腕部、右手掌皮肤软组织裂伤,右手拇长展肌断裂、右手第二三指指伸肌腱断裂、右桡腕伸肌断裂、右尺骨下段骨折,右髂棘处皮肤划伤,右上臂、右肘部、双膝部皮肤软组织挫伤、皮肤擦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 f)、1)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俞某乙、俞某丙证言

2.被害人俞某某、俞某甲陈述;

3.被告人倪国文、刘某某、李某某、李密、蒋宇、杨奎、姚文供述和辩解;

4.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鼎公鉴[2019]394号鉴定书;

5.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国文、刘某某、李某某、李密、蒋宇、杨奎、姚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国文、刘某某、李某某、李密、蒋宇、杨奎、姚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倪国文系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密、蒋宇、杨奎、姚文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等人在该起敲诈勒索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婧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倪国文、刘某某、李某某、李密、蒋宇、杨奎、姚文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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