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候腊九,又名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某某**镇**村**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4年11月1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12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腊九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26日、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候腊九在常德市武陵区**附近自己的租房,先后多次向毛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1克,得款人民币1850元。公安机关查获候腊九持有的海洛英0.9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如:
1.2019年6月6日,被告人候腊九在常德市武陵区**附近的租房内向毛某某贩卖0.3克海洛因,得款人民币250元。
2.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候腊九在常德市武陵区**附近的租房内向毛某某贩卖0.3克海洛因,得款人民币250元。
3.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候腊九在常德市武陵区**附近的租房内向毛某某贩卖0.3克海洛因,得款人民币250元。
4.2019年6月3日晚,被告人候腊九在常德市武陵区**附近的租房内向王某某贩卖0.8克海洛因,得款人民币700元。
5.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候腊九在常德市武陵区**附近的租房内向王某某贩卖0.2克海洛因,得款人民币200元。
6.2019年6月8日下午2点多,被告人候腊九在常德市武陵区**附近的租房内向王某某贩卖0.2克海洛因,得款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候腊九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6.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腊九明知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候腊九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被告人候腊九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台塘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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