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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2015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8日7时某某,被告人侯某某骑一辆黑色无牌助力车窜到阳江市江城区旧一中附近朝阳包子店处,趁被害人叶某某买面包不注意时,将被害人放在摩托车头一个小格子处的一台型号X7、VIVO牌手机盗走,后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X7、VIVO牌价值1439元。

2017年11月14日16时某某,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一名男子(身份未明,另案处理)骑一辆黑色无牌助力车窜到阳江市江城区岗列坪郊市场一水果铺旁,趁被害人任某某选购水果不注意时,将被害人放在摩托车车桶内的一台VIVO手机盗走,后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2686元。

2017年11月16日8时某某,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一名男子(身份未明,另案处理)骑一辆黑色无牌助力车窜到阳江市江城区岗列坪郊市场一早餐店门口,趁被害人姚某某停车买早餐不注意时,将被害人挂在电动车前面一手袋(内有现金2360元、OPPO手机一台、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盗走,然后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OPPO手机价值3420元。

2017年11月16日晚上19时某某,被告人侯某某窜至阳江市江城区二环路伙记大排档门前,趁被害人敖雷某某不备,进入被害人停放在该大排档门口的一辆五菱小货车内,盗走被害人放在副驾驶座上的两台手机(一台某某金色华为荣耀6A手机,一台某某银色苹果6P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华为荣耀6A手机价值777元,苹果6P手机价值1564元。

2017年11月19日7时某某,被告人侯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岗列坪郊市场伺机实施作案时被该市场保安及群众现场抓获并报警。后公安人员在侯某某租住的阳江市江城区中洲麻某某市场后面一出租屋201房内搜获现金3033元、VIVO手机一台(该手机是被害人叶某某被盗窃的手机)、honor华为手机一台(该手机是被害人敖雷某某于2017年11月16日19时某某被盗窃的手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侯某某的某某与辩解;5.辨认笔录;6.价格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9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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