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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心海盗窃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0〕3772号

被告人候心海,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2018年11月2日犯盗窃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濉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9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心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候心海至涡阳县曹市镇徐楼村农田里,将徐某甲、徐某乙放在地里抽水用的两辆四轮车的四块配重铁盗走。 

2、2020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候心海至蒙城县坛城镇楼山村农田,将李某某放在地里抽水用的四轮车的二块配重铁盗走。

3、2020年年初的一天, 被告人候心海至濉溪县五沟新街菜市街西侧,将肖某停放在路边的四轮机两块配重铁盗走。

4、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候心海至蒙城县漆园镇旭光村将丁某甲停放在路边的四轮车两块配重铁盗走。 

5、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候心海至蒙城县漆园镇葛店村村将丁某乙停放在路边的四轮车两块配重铁盗走。 

6、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候心海至濉溪县五沟镇白沙村白沙街,将林某某停在门口的四轮车两块配重铁盗走 。

7、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候心海至濉溪县五沟镇五沟新街,将胡某某停放在商店门口的电动三轮车上的4块电瓶盗走。

8、2020年3月初一天,被告人候心海至濉溪县五沟镇白沙村白沙街,将王某丙停放在粮食收购点门口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

9、2020年3月初一天,被告人候心海至濉溪县五沟镇五沟新街,将于某某停放在门口路边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

10、2020年1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候心海至濉溪县五沟镇五沟新街,将焦某某停放在菜市街大棚底下的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 

11、202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候心海至濉溪县五沟镇五沟新街,将任某某停放在菜市街大棚底下的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

12、202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候心海至濉溪县五沟镇五沟新街,将王某甲停放在楼下的三轮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 

13、2020年4月8日晚上10时许, 被告人候心海至濉溪县五沟镇白沙街,盗窃王某乙停放在门口的四轮车配重铁时被王某乙发现,并抓获。

上述被告人候心海盗窃的物品经濉溪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总价值56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证明、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车某、李某乙、戚某某的证明 ;

3、被害人肖某、徐某甲、徐某乙、丁某甲、丁某乙、李某丙、林某某、胡某某、王某甲、于某某、焦某某、任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候心海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心海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6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守金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4.具结书

5.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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