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0********,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俸某某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沧源县勐董镇往勐角方向行驶,2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沧源县耿(永和)沧线K78+500米处路段,因操作不当车辆驶离路面侧翻,造成被告人俸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2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云******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附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查获经过等。3、被告人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俸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俸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俸某某造成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角乡莲花塘村委会糯恩组,联系电话:1478757****。
2.卷宗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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