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杨珊,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02月1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03月12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乐秀荣,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幢**单元附**号,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02月1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03月12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赵志隆,曾用名赵小宁,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乡**区**栋**单元**室,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乡**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02月1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03月12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罗开华,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5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村**组**号,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镇**工业区**工贸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02月1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03月12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俞某某,曾用名俞小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6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综合东楼**单元**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庄**村**幢**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0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02月11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03月12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崔绮梦,曾用名崔琪梦,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胡同**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云南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02月1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03月12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珊、乐秀荣等六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06月1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8年1月,经崔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群中推荐、宣传“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项目后,被告人杨珊和夏某某(另案处理)去基地考察、交纳3360元成为会员。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杨珊陆续发展被告人乐秀荣、赵志隆、罗开华、俞某某等人,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项目”的名义,对外谎称缴纳3360元会员费成为项目会员,等开网后会得到国家高额分红等,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宣传,积极发展会员,并先后在基地担任寝室长、大组长、小组长等职务管理会员、收取下线“会员费”,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崔琦梦明知父亲崔某某在从事3260虚假项目,在崔某某被抓后仍使用崔某某交给的3260项目数据库核算会员工资,并将里面的数据进行剥离、备份,收取杨珊上交的3260会员费67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中杨珊收取下线缴纳的“会员费”600万元左右;乐秀荣收取下线缴纳的“会员费”1207729.8元;赵志隆收取下线缴纳的“会员费”545643元;罗开华收取下线缴纳的“会员费”461397.8元;俞某某收取下线缴纳的“会员费”272060元;崔琦梦收取杨珊上交的会员费6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资金流向及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苗某某、夏某某、崔某某等人的笔录;4.被告人杨珊、乐秀荣、赵志隆、罗开华、俞某某、崔琦梦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珊、乐秀荣、赵志隆、罗开华、俞某某、崔琦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六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杨珊、乐秀荣、赵志隆、罗开华、俞某某、崔琦梦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珊、乐秀荣、俞某某、崔琦梦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赵志隆、罗开华现被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玖册,光盘3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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