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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涉嫌诈骗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831981********,汉族,中专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镇**街**号,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俞某某与被害人黎某某为男女朋友关系,俞某某多次向黎某某借款,导致黎某某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之后黎某某借钱的事情被其丈夫赵某某发现,赵某某求黎某某将借款还清。黎某某为了不让赵某某发现自己与俞某某的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便要求俞某某还钱。因当时俞某某无钱偿还,于是虚构了可以介绍一个叫“王志平”的朋友给黎某某,可以快速赚钱并将欠款还清。俞某某将自己实际使用的昵称为“情比金坚”(微信号******)的微信号推荐给黎某某。随后,俞某某利用“情比金坚”的微信号,虚构投资快速赚钱的事实,先后骗取黎某某人民币27100元。被告人俞某某将上述骗来的款项用于网络投资。

2020年6月15日23时许,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民警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西塘卡口将网上追逃的被告人俞某某抓获归案。同年6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对被告人俞某某刑事拘留。因疫情期间,当地看守所不予收押外地逃犯,由江苏省苏州公安局吴中分局直接看管被告人俞某某,同年6月21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从该局将被告人俞某某带回江华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明细、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27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如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基锋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及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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