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23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俞某某因发现其女友游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发展恋爱关系,遂在本市城区建工新村41栋游某某租住处楼下等候陈某甲。待陈某甲下楼后,俞某某上前对陈某甲拳打脚踢,并向陈某甲索要人民币10万元作为补偿。陈某甲被殴打后被迫同意,并乘坐陈某甲的轿车前往家中取钱。途中被告人俞某某电话联系了朋友李某某、吕某某等人前来帮忙。陈短信联系其哥哥陈某乙前来救助。至广厦学院附近,俞某某为了防止陈某甲反悔,逼迫陈某甲书写向俞某某借款10万元的借条,以便日后向法院起诉。后至广福路与学士路交叉口与陈某乙等人相遇后,陈某乙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将俞某某带至白云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陈某乙、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录音资料、电子证物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某实施之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丹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138*******、158********.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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