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71********,藏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73********,藏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乡**村**组**号。2012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12月29日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2019年5月28日因违反假释规定,被撤销假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俄某某、旦某某在本市武某某武科东二路“友豪锦江大酒店”附近,将被害人蒋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833元的棕色五菱宏光汽车盗走,将车辆开往金牛区抚琴菜市场路边停放,后二人搭乘出租车前往茶店子客运站,后又返回金牛区营门口**号一旅馆入住。当日17时许。民警在上述旅馆内将被告人俄某某抓获,从房间内查获口罩七个、手套三副。随后将返回旅馆的被告人旦某某抓获,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黑色口罩一个。事后,被盗车辆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梦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俄某某、旦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拾壹张。
3.量刑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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