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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1〕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住安康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红都宾馆门口将约0.5克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

被告人侯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人员档案表、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徐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约0.5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金

检察官助理:杨灿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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