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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社区居委会**号。被告人侯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下午,在临泉县**镇**西街,被告人侯某甲与常某某因打麻将产生纠纷,后侯某甲将常某某鼻部打伤。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侯某甲赔偿常见峰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并征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侯某乙、侯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可可

检察官助理 程娜孜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社区居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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