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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云某甲等非法拘禁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侯某乙,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9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小名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村**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云某甲,曾用名:云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8********,蒙古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村**号**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村**号**户。2017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9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队**号**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路。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我院准,次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刘某甲、云某甲、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侯某甲与张某某共同出资对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5号楼、6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进行建设,2016年工程结束后,二人因结算账目,产生经济纠纷。后侯某甲多次联系张某某结算工程款,均未找到。

2017年6月21日晚,被告人侯某甲伙同刘某甲、云某甲等人来到张某某家中,以结算工程款为由将张某某带至呼和浩特市兰博宾馆(原浩旭宾馆)居住,次日带张某某去往公司算账,当晚入住金桥附近宾馆,6月23日,三人强迫张某某写下承诺书,保证随叫随到,尽快处理工程事务,并保证向刘某甲处理8万元借款一事。后将张某某放回。

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信某某在和林格尔县广厦小区门口偶遇张某某,二人联系侯某甲后,由信某某驾车将张某某带至侯某甲位于山城小区楼下的门脸房内,进行结算,后云 某甲到达,当晚居住在和林格尔县金盛宾馆,次日,张某某妻子闫某某报警,民警到达金盛宾馆进行批评、告诫后离开。此后的十余天,侯某甲等人带着张某某白天到处借款、贷款,晚上在和林格尔县金盛宾馆、山城宾馆、蒙乐宾馆、假日酒店等宾馆入住。期间,张某某被迫向两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贷款后共支付刘某甲、信某某25000元。后刘某甲、张某某等人在饭馆吃饭过程中,张某某乘机逃脱。

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云某甲、信某某在和林格尔县凯隆贵宾楼门前偶遇张某某,三人联系侯某甲后,由信某某驾车带着张某某与侯某甲汇合,当晚,居住在和林格尔县山城宾馆,次日,侯某甲带着张某某去往集宁结算,当天返回和林格尔县后,侯某甲带着张某某在蒙牛与刘某甲、云某甲、信某某汇合,因索要欠款未果,于当晚将张某某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伙同刘某甲、云某甲、信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四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寅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刘某甲、云某甲、信某某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含视听资料卷);

3.换押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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