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乡**村**组**号,无前科。侯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我院于2020年8月4日决定对侯某某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为取保侯审,广丰区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取保侯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晚2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与其母亲赖某某乘车至广丰区**镇**村张下欲寻找侯某某的妹妹侯某乙。侯某某下车后看到路边有几名妇女在闲聊,经沟通后,让其中一名名为严某某的女性帮忙,带他去其妹妹男朋友张某某姑姑家寻找侯某乙,严某某未同意。侯某某情急之下便从严某某手中将其孙女抱过来,要求严某某带路,双方僵持几分钟后,侯某某将严某某的孙女抱还给严某某。因严某某的丈夫周某某听到严某某的喊叫声并赶至案发现场,周某某在了解情况后,便上前责问侯某某,并与侯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在冲突过程中,侯某某将手中的手机朝周某某的头部砸了一下,致使周某某左眼部被砸伤。经广丰丰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因钝器物作用,致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外伤性晶体脱位,构成轻伤二级伤情。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周某某对侯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违法犯罪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赖某某、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用手机砸向周某某头部,将周某某的左眼部砸伤,致使周某某构成轻伤二级伤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侯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侯某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已经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支付到位,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明伟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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