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无业,住临沂市**庄**庄街道**村**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罗庄区某某足道店内因价格等问题与店主赵某某发生争执,后离开;当晚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鲁******号蓝色“北京”牌小型越野车回到某某足道店外,并与刘某某发生口角,期间侯某某殴打刘某某致刘某某轻伤。另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6㎎/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侯某某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珊珊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54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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