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大石桥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在大石桥市其驾驶的车辆内,先后多次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21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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