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路**号**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0时44分许,侯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粤B****8小型轿车行至监利县**乡**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民警将侯某某带至监利县**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后送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侯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所驾车辆经过卡口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现场查获、抽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正腾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监利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5549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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