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街道**村**庄**号。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9月6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灌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26日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侍某某、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又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左右至11月份前后,被告人侍某某、谢某某在灌云县侍庄街道汪某某家、葛某某家、侍某甲家、侍某乙家、潘某某家、沈某某家、侍某丙家等多户人家开设赌局,提供麻将供他人“斗牛”或推牌九赌博,其中被告人侍某某主要负责联系并安排接送参赌人员、安排人员站岗放哨,被告人谢某某主要负责看堆、抽头,每场参赌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赌资达五万元以上,每场抽头渔利至少五六千元,被告人侍某某、谢某某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葛某某、侍某甲、侍某乙、潘某某、沈某某、侍某丙、徐某某、杜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侍某某、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侍某某、谢某某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宝燕
附:
1.被告人侍某某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5238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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