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侍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县**街道**村**号。被告人侍某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侍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侍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侍某某伙同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获利,采用由程某某负责联系无真实购车意愿的“白户”冒充买车客户并给客户编造虚假工作证明、由被告人侍某某垫付首付款的资金并联系招商银行工作人员给客户办理贷款,待贷款发放后即提车、上牌并直接将车辆出售他人获利等手段,先后为穆某某、解维书办理了招商银行车辆贷款共计人民币176000元,经招商银行多次催收后仅归还部分本息,造成招商银行损失共计人民币165146.68元。
案发后,被告人侍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主动至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市东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贷办理凭证、还款记录、催收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购车凭证、人口信息等;
2.证人戴某某、张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侍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侍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万炎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侍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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