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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故意伤害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713,汉族,小学文化,电焊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户。被告人佟某某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20时许,在阜阳市开发区**社区*庄佟某某家中,被告人佟某某与李某某因打牌引起争执后发生撕扯、打架,在此过程中导致李某某膝盖着地受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身上。被告人佟某某对在卷证据及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利云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庄**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六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人秦某等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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