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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危险驾驶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余某甲余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0********,汉族,初中,无业,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龙仙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去到同村村民余某乙家门口,将余某乙停放在车棚内的一辆红色豪江牌男装二轮摩托车盗走。第二天,余某甲将盗窃来的摩托车,牵到龙仙镇陂下村卫生站附近的摩托车修理档,将该摩托车的护杠拆除,更换掉摩托车的电源锁,之后便一直使用该摩托车。4月10日下午,受害人余某乙在县城雅园酒店附近的美宜家便利店门口,发现余某甲使用的摩托车就是其被盗的摩托车,于是上前纠缠并打电话报警,警方到场后将余某甲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获的摩托车等物证;2.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聪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在羁押在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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