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组**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与郑某某约定以2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卖给郑某某,后双方约定在宜城市襄大商业广场“东海渔村”餐馆附近进行交易,在双方交易后被宜城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余某某身上收缴疑似毒品“冰毒”一小袋,从郑某某身上收缴疑似毒品“冰毒”一小袋及疑似毒品“麻古”一小袋,经现场称重:从余某某身上收缴的一小袋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19克,从郑某某身上收缴的一小袋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18克,一小袋疑似毒品麻果净重0.06克,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上述毒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俊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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