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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6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9日至3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先后14次在万州区沙龙路、万达金街、观音岩等地秘密窃取他人三轮车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001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万州区沙龙路二段707号三峡学院工行岔路窃取被害人张某某三轮车上电瓶5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83元。

2.9月29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万州区万达金街停车场巷口窃取被害人胡某某三轮车上电瓶5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725元。

3.10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万州区花场街78号路边窃取被害人黎某某三轮车上电瓶5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33元。

4.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万州区翠湖澜郡小区小天鹅市场岔路口窃取被害人谢某某三轮车上电瓶6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85元。

5.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万州区兴茂翠园窃取被害人黄某某三轮车上电瓶4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640元。

6.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万州区沙龙路观音庙百世快递门口窃取被害人王某某三轮车上电瓶6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410元。

7.11月2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万州区沙龙路一段转弯处公厕背后窃取被害人马某某三轮车上电瓶5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882元。

8.11月6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万州区移民广场菜香玉园后门巷子窃取被害人全某某三轮车上电瓶5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92元。

9.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万州区圣土豪庭B区停车场窃取被害人唐某某三轮车上电瓶5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828元。

10.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万州区复兴坡22号公路边窃取被害人魏某某三轮车上电瓶5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92元。

11.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万州区万顺路240号附10号路边窃取被害人蒋某某三轮车上电瓶5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380元。

12.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万州区观音岩中加小学对面一斜坡窃取被害人何某某三轮车上电瓶5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025元。

13.11月24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万州区红花市场中国银行旁一院子窃取被害人晏某某三轮车上电瓶5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050元。

14.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万州区牌楼公交站路边窃取被害人李某某三轮车上电瓶3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690元。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害人晏某某、李某某的被盗电瓶被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盗窃电瓶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陈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黎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一涵

检察官助理:程婧雯

2020 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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