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现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息烽县新华社区龙港商贸城平台上(农贸市场出口),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踏板车盗走,经鉴定,该踏板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瑛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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