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7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神农架林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7日,被告人余某某在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先后实施3起盗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5日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南方摩托小鸟电动车”门店外盗窃停放在该处的1辆蓝色康超牌125跨式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20年6月15日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神农架林区人力社会资源局办公楼大门外左侧路边,盗窃停放该处的1辆白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余某某先后将上述2辆摩托车推行至神农架林区消防大队西侧院墙与龙源广场之间的通道中停放。当日7时许,余某某电话联系收购废品的魏某某,将2辆摩托车变卖获利人民币300元。
3、2020年6月17日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盘水村二组付某某家门口,盗窃1辆红色本田125跨式摩托车,后将该车辆推行至盘水村垃圾中转站附近,并藏匿于公路旁的草丛中。当日7时许,余某某电话联系收购废品的魏某某,将该摩托车变卖获利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7元。
案发后,侦查人员将余某某用上述获利购买的上衣短袖2件及剩余人民币228元现金依法予以扣押,并对魏某某家中进行搜查,扣押了上述3辆被盗摩托车。后侦查人员将被盗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董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付某某的陈述;4.神农架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神发改价认[2020]12、13、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7.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曾经故意犯罪,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配合侦查机关追缴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玉凤
检察官助理 陈珏晨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神农架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涉案款物上衣短袖2件(违法所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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