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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                               湖北省襄阳市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20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余某某和胡某某(女)在网上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7月中旬余某某因怀疑胡某某在外面背着他找其他情人而心生不平。8月18日晚上,被告人余某某在.市楚都公园为此事找到胡某某扯皮,余某某夺走了胡某某的手机,后用自己的手机拍照等方式获取了胡某某手机微信中与其他异性的暧昧****,并以要将该记录发送给胡某某前老公(离婚没离家)相要挟,向胡某某索要5000元钱。胡某某心生恐惧,求余某某不要发聊天记录给其前老公,并称自己没有钱愿意先打欠条。余某某并不理睬仍坚持勒索5000元现金,在索要无果后将胡某某与其他男子的暖昧聊天记录截图发给了胡某某前老公。

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 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露他人隐私相要挟,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忠联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押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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