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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强制猥亵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2年9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又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南安市**镇***夜总会门口遇见刚下班的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余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搂抱及亲吻,被害人李某某闪躲并将被告人余某某推开。后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离开***夜总会,途中经过南安市**镇**医院门口,被告人余某某再次强行亲吻被害人李某某并抚摸李某某的胸部等部位,被害人李某某因为反抗遭到被告人余某某暴力殴打。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余某某到南安市公安局石井边防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报告、监控视频截图及辨认材料、伤情照片、疾病证明书、不要求伤情鉴定声明、被害人衣物照片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红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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