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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8〕3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号,居住地福建省永安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悬挂粤A*****号(套牌)二轮摩托车,沿永安市解放北路由北大桥往汽车站方向行驶,行至名流豪庭小区门口路段时与朱某某驾驶的闽G*****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余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证酒驾负主要责任,朱某某驾车转弯未让直行负次要责任。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提取的被告人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证人朱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锋

2018年95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路**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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