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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大道******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22时41分,余某某驾驶号牌为渝D5****的小型轿车由重庆市南岸区米兰路往广福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广福大道金成路路口时,该车与由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程某某接触,造成程某某受伤、渝D5****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余某某未保护现场、未报警并抢救受伤人员,直接驾驶渝D5****的小型轿车逃逸事故现场,程某某被送往重庆市东南医院救治。2020年5月30日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程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6月17日死亡。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程志万系因右下肢静脉血栓脱落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引起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交通事故系程志万死亡的根本原因。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前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前照明装置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事发时渝D5****号小轿车的行驶速度为62公里每小时。2020年8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2020年12月8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共计1300910元,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足额赔偿12万元,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余某某已经赔偿10万元,扣除后,剩余应当赔偿数额为1080910元,由余某某承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学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赵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检鉴定文书》、《车检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若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玲

检察官助理:章艳虎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22321****)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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