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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街**号,现住罗田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2月11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证据需补充,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罗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3日罗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鄂J****7号重型货车自罗田县凤山镇栗子坳往三里畈镇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殡仪馆外路段,与同向王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刮擦,致王某某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因头面部、胸腹部及左下肢等全身多处复合性损伤继发呼吸衰竭而死亡。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车辆信息资料、破案抓获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江焕浒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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