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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6〕22号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余某乙,男,197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号,现暂租住汉中市汉台区**路。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当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4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F1****小轿车搭载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行驶至汉台区汉王镇红星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碰撞道路南侧树木后翻入道路侧沟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及余某某均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中,余某某听妻子鲁某某说李某甲受伤非常严重,李某乙、王某某伤势不轻,其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便悄悄离开医院,在外躲了一两天。后余某某知道李某甲死亡、王某某受重伤便带着妻子逃躲至河南南阳,后移居深圳生活。事故导致李某甲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乙、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无责任。

2015年4月,余某某离婚后回汉中生活。10月11日,死者李某甲儿子李某丙在汉台区电视塔附近发现余某某,将其堵住并拨打报警电话,后余某某被出警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余某某先后赔偿李某甲家属15万人民币、王某某5万人民币、李某乙1.4万人民币,三方被害人及家属均对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并于事发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夏丽

2016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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