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2********,汉族,初中文化,湖北**实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经雷宽(另处)介绍与王双华(另处)相识,双方约定由被告人余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以每套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双华。在王双华的安排和帮助下,被告人余某某分别在武汉市江汉区、荆州市沙市区、黄冈市黄州区等地,注册了“武汉轩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易琳希商贸有限公司”、“沙市区燃其服饰店”、“沙市轴予商行”、“黄冈豪仁广告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将上述五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卖给王双华,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五家企业的注册登记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注册企业及买卖对公账户情况表、银行短信截图、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2.同案人员王双华、雷宽的供述;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育杰
检察官助理:黄可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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