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姜某某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百管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余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当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姜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一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聚众斗殴罪

2016年3月23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另案)因之前在黄某乙(另案)、陈某甲(另案)等人在百里杜鹃鹏程管理区**开设的赌场内赌钱,黄某甲见赌场生意好便向黄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提出要占赌场的股份,黄某乙、陈某甲等人不愿意让出赌场的股份。之后黄某甲纠集田某某(另案)、被告人余某、姜某某等人和陈某甲、黄某乙准备在鹏程管理区**对面的公路上斗殴。黄某甲和陈某甲、黄某乙先到达现场,随后张某和黄某丙到达现场劝阻。黄某丙正在协调黄某甲和陈某甲的两人的关系时,余某和姜某某从**开车子赶到现场,在黄某甲的指引下准备殴打陈某甲,陈某甲见状逃跑,余某和姜某某各持一支气枪追逐陈某甲,并分别向陈某甲开了一枪,但未打伤陈某甲。黄某甲、余某和姜某某等人随即持枪、刀等器械追逐陈某甲,陈某甲逃脱。其间田某某按黄某甲安排负责接送并组织人员参与斗殴。黄某甲系持械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田某某、黄某甲、姜某某系持械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二)开设赌场罪

2017年9月份至2017年10月6日,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唐某某、张某某、龙某某、代某(四人均已判决)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组织人员在百里杜鹃鹏程管理区***家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三十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张某、陈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姜某某持枪参与黄某甲、田某某等人聚众斗殴,二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姜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本案,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礼刚

检察官助理:陈渭霖、张品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姜某某现在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