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余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慈溪市**镇**村**路**号。2012年8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伟权,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余某从阮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提供给杨某某、周某某、励某某等人下注赌博,涉案赌资金额人民币约五十万元以上。
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张伟权提出了被告人余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军路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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