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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小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19〕614号

被告人余小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址江西省广丰县**乡**村**里**号,现暂住浦江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小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小某系浙江省浦江县吴氏锁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浦江县黄宅镇中山工业园区兴工路35号,下称吴氏锁业)员工,负责门锁配件进出及网上采购。2019年3月至8月29日期间,被告人余小某趁无人之机,先后26次将吴氏锁业放在9号楼2楼仓库、3楼车间等处的废铜锁芯、废铜沫、废锌通过黑车、货拉拉货车等方式偷运出厂,谎称系自己在浦江开办的锁厂产生的废料,分别以27元每公斤和12元每公斤的价格将上述废铜锁芯、废铜沫和废锌卖给张某某经营的晓亮废品回收站(位于义乌市后宅街道俊塘下半村5号),从中非法获利92700.8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3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98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2646元。

2、2019年4月4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26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702元。

3、2019年4月7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23.9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645.3元。

4、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29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783元。

5、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28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756元。

6、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75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2025元。

7、2019年5月3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96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2592元。

8、2019年5月4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135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3645元。

9、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148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3996元。

10、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45.5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1228.5元。

11、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80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2160元。

12、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59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1593元。

13、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45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1215元。

14、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15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405元。

15、2019年7月4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121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3267元。

16、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31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837元。

17、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160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4320元。

18、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132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3564元。

19、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510公斤废铜锁芯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13770元。

20、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460公斤废锌合金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5520元。被盗废锌因无实物且未提供具体材质及有效购买凭证,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21、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470公斤废锌合金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5640元。被盗废锌因无实物且未提供具体材质及有效购买凭证,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22、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230公斤废铜沫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6210元。

23、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165公斤废铜沫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4455元。

24、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238公斤废铜沫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6426元。

25、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的315公斤废铜沫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8500元。

26、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余小某将吴氏锁业9号楼3楼电梯口堆放的753公斤废铜沫搬至2楼仓库内藏匿,伺机分批偷运出厂销赃。8月29日,被告人余小某将2楼仓库内的221公斤废铜沫偷运出厂,后卖给晓亮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5800元,其余532公斤铜废沫(共计价值16811元)仍藏匿在2楼仓库并于案发后被追回。

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废黄杂铜、铜沫价值共计110078元。

2019年8月30日,浦江县公安局从晓亮废品回收站扣押了废铜沫8袋,共计365.4公斤,现已发还给吴氏锁业。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余小某被浦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回收材料登记本、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货拉拉APP照片、铜沫照片、发还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甲、吴某甲、张某某、卢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傅某乙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小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辨认、搜查、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清点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琚红英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小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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